《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7
条规定:婴儿出生
1
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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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多长时间内应当申报户口?向哪个部门申报?
[2006年08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双击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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