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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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6年08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双击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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