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使计生工作和群众脱贫致富、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基本内容: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采取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及其它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第四条 实施范围:“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在临夏、甘南两州和天祝、肃南、张家川三县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两种形式中,优先安排项目扶贫工程,在项目扶贫工程没有覆盖的村,方可安排资金扶贫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第六条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委少生快富指导处。各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本细则,各市(州)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相关的配套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制定下发《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目标与原则
第八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导群众自觉少生优生,减轻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机制。
(三)建立以政策性奖励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九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的确认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和随意降低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政府倡导,群众自愿。切实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参与,不下指标,不强迫命令。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试点工作的透明和准确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章 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二孩或三孩生育政策。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第十一条 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及无生育史和因子女死亡、继发性不孕症等后天造成一个子女或二个子女家庭在试点期间不纳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对象(简称项目户)。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在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独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独子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采取绝育措施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4000元现金,二孩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现金。
第十三条 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包村干部入户面对面宣传;固定标语在组(社)上墙宣传;村组(社)召开会议宣传;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
(二)本人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少生快富”项目户审批表》。
(三)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按照甘肃省“少生快富”项目户资格确认标准,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讨论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以组(社)为单位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在《“少生快富”项目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拟奖励对象名单,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以及到公安部门核对户籍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的申请人名单在乡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按50% 进行抽检、审核。经初步审核确认后,将拟奖励对象花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并将拟奖励对象花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拟奖励对象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由所在县(市)公证部门公证。《合同书》和《公证书》一式三份,项目户、乡镇计生办、县计生局各一份。对象批准前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落实节育、绝育手术(独生子女夫妇必须鉴定是否为继发性不孕症),术后出具“节育、绝育手术证明”,由
(六)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按项目户30%进行抽查,将审查后的项目户信息表(册)于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上报省人口委。
(七)省人口委核查备案。在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拨付奖励资金。
(八)兑现奖励。二孩项目户,发给《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金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奖励金领取通知单”)。受奖夫妇凭“奖励金领取通知单”、本人身份证、不再生育合同书(附有手术证明)到奖励金指定农行营业网点领取奖励金。一孩项目户,发给《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独生子女户夫妇奖励金信誉证》(以下简称“奖励金信誉证”)和奖励金现金定期存折,受奖夫妇每年凭奖励金定期存折到指定农行营业网点按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定期存折利率领取年度利息,当女方年满50周岁(退出育龄期)后,凭本人身份证、“不再生育合同书”、“奖励金信誉证”、县(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金领取通知单”到指定农行营业网点领取奖励金。
(九)跟踪服务。在群众“少生”奖励之后,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和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致富项目,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不计入项目户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扶贫救助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市(州)、县(区)级财政负担20%,并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项目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管理档案(见附件)。
第二十条 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人口计生、财政、扶贫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户的审核、奖励资金的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少生快富”项目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张榜公布、检举、投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级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检查。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少生快富”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把“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对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贪污、克扣、挪用、挤占奖励资金以及在政策执行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冒领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奖励资金的农行发放机构,要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项目户审批表 | ||||||||
| _____________州(市) | ||||||||
| 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 ||||||||
| ___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_____村(居)小组 | ||||||||
| 项 目 | 姓 名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性质 | 结婚时间 | 婚姻变动年月 | |
| 妻子信息 | ____年___月 | |||||||
| 丈夫信息 | ||||||||
| 夫妇按政策可生育子女数 | _______个孩子 | 夫妇现有子 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____女孩_____ | |||||
| 子女信息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死亡及年月 | 是否亲生 | ||
| 节育措施 | 妻子 | 丈夫 | 节育措施落实时间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个 | 申 请 | |||||||
| 人 | 我俩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 | |||||||
| 申 | 措施(结扎、上环),现申请“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奖励,请核查批准。 | |||||||
| 请 | 夫(签名) 年 月 日 | 妻(签名) 年 月 日 |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
|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 ||||||||
| 乡(镇、街道)审议意见 | 包村专干(签字) | 计生办主任(签字) | ||||||
| 乡政府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章) | |||||||
|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
|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 ||||||||
| 备注 | ||||||||
| 甘肃省“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项目户备案登记表 | ||||||||||||||||||||||
| _______市(州)________县(市、区) | ||||||||||||||||||||||
| 项目户序号 | 夫 妇 基 本 情 况 | 生 育 节 育 情 况 | 奖励金兑现情况 | 备 注 | ||||||||||||||||||
| 夫 妇 姓 名 | 性别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身 份 证 号 | 结婚时间 | 所在乡(镇)、村、组全称 | 生育子女数 | 一孩生育时间 | 性别 | 二孩生育时间 | 性别 | 节育措施 | 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 合同书公证号 | 奖励金额(元) | 兑现方式(现金、存折)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奖励金领取通知单(存根) | 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金领取通知单 | ||||||||||||||
| ____人口 知字第_____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