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界定: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并长期居住。独生子女领证户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女结扎户只指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者。
(二)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家庭是指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未生育之前死亡的(含抱养)。
(三)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死亡家庭是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结扎,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后,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不满18周岁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父母死亡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伤残或患有特殊疾病的家庭是指子女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由于伤残、疾病丧失劳动力,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者。
第三条 严格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第四条 鼓励社会贤达、成功人士和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鼓励开展一对一结对救助。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为:
(一)本人提出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须填写《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二女结扎户《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同时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伤残、疾病诊断证明。因疾病、年幼等原因当事人难以提出申请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以组(社)、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确无异议后,在《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拟救助对象名单和相关证明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和核对相关计划生育资料以及公安户籍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确无异后,于当年7月30日前将拟救助对象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救助对象。将确认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原因和救助标准,于当年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证》,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救助对象名单汇总,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特殊情况可随时实施救助,不受相关程序限制,但事后要健全记录档案并经会议追认。
第六条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档案,保存救助对象的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结扎父母光荣证、户口薄、死亡、伤残、疾病诊断证明资料复印件。
省、市(州)、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汇总数据档案。
第七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制定下发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财政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
(三)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社会捐助资金帐户,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帐,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管钱,同级党委机关工委和宣传部门、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四)定期或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社会捐助的资金金额、捐款单位,让捐助者放心,让受助者明白。
第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的发放
(一)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名单拨付到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负责发放。农业银行以直通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在救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证》上填写相关内容,便于核查。
(二)省级社会捐助的资金由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市州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审核,由协会专职副会长、省人口委分管领导和省人口委主要领导在救助名册上同时签字后,以公函形式下拨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到户,亦可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监督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救助对象名单要及时在省人口委网站和当地乡村公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协会组织要定期对救助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救助资金落实情况。
(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救助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下列情况要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贪污、克扣、挪用、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 把握政策不严肃,执行政策不公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借发放救助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或向当事人索取好处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骗取救助资金,或为亲友谋利益的;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金的,应当立即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
照 片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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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性质 |
婚姻 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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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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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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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 女孩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结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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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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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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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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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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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乡(镇、街道) 审议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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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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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1、 救助原因、救助标准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填写 2、 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提供相关证明 3、 必须如实填写各项资料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救助原因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二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监督咨询电话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办公室:0931-8824927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31-8816569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0931-841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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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6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双击滚屏】 关闭窗口 |